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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建材价格疯涨,调价纠纷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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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近期建材价格飞涨的情况,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有些坐不住了,类似18年,大量的价格调整索赔文件摆在了桌面,那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1、各地建筑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指导意见是否必须遵照?
      从法律性质来看,地方住建部门发布的调价意见,属于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在发承包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能变更双方现有合同约定。在双方产生争议时,通常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适用的依据。
      因而在出现市场波动较大,甲乙双方存在调价争议时,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可以用来参照解决争议,但不是强制性必须执行的法令。
      2、建材涨价异常是否为“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在合同文本中就市场价格变动约定价格调整条款,或签订的是固定价格合同且约定不得再调整价格,则根据案例检索情况,承包人面对主材上涨,通常会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调价。但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主材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因此极少数会支持以情势变更为由进行调价的请求。
      3、建材涨价异常是否属于不可预见?
      近年来,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一直处于波动较大的状态,整体呈现出自2015年每年间价格下跌盘整又回升复位并上涨的抛物线趋势。
      以圆钢、螺纹钢、角钢、钢板为例,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材料的市场价格表现为逐步增长的态势,2016年材料价格大幅攀升,2017年起涨势有所放缓。
      以螺纹钢Ⅲ级(HRB400、Ф10mm)为例,在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的涨幅达49.8%,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两年期间的涨幅为24.01%。可见,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上涨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并非是短期内令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材料价格上涨是大概率事件,并非难以预料。在材料市场价格的演变过程中,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钢材等主要建材的市场属性一直表现活跃,价格长期大幅波动,承包单位对主要材料价格的上涨应有能力预见并作出合理应对。
      因而建筑材料的异动,应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预见事件,从法律的角度看不应成为变更合同的必要条件。
      4、既然材料波动为商业风险,是否固定综合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对甲方更有利?
      既然从法律角度解释主要建材价格波动可以不对合同进行变更,那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签成固定价格,把风险都给到承包单位,对甲方更有利呢?
      当承包方较为理性且普遍考虑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上涨普遍性并在报价中充分考虑此风险,那么甲方得到的合同价格必然偏高,若主要建材价格没出现大幅上涨,吃亏的还是发包方。
      5、出现价格争议时如何解决?
      虽然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不作为法令使用,且材料价格上涨不能做为合同变更的依据,但在商业活动中,本着公平合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在施工周期较长的合同中约定主要建筑材料调价规则。
      对于工期较短的工程,若合同招标阶段恰逢主要材料变动频繁周期,也建议设定一定的材料调整机制。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在施工期间出现主要建筑材料上涨异常处理原则:
     (1)明确价格异常波动的范围
      市场调研。当施工单位提出材料价格调整诉求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提的拟调价的材料是否真的存在价格异动的情况。
     (2)掌握材料波动情况
      合同价格调整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即便建材价格没有异动,施工单位出于自身“再次经营”的考虑也会找各种理由提出诉求。借助相关咨询查看材料走势,或者统计近期相关材料的走势,做到心中有数。
     (3)明确责任
      建材价格波动较大是客观事实,但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尤其关注工期。
      如果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必须在建材价格异常阶段施工,带来的成本增加,那么这个责任应由施工单位买单。
     (4)分清材料进场时间
      建筑材料调价的工作一定是细致的工作,当出现此类纠纷,且发包方与承包方愿意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应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节点详细梳理,哪些是在价格异常之前已经完工的,哪些是在价格异常之后施工的,这些材料使用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分段调价。
     (5)风险共担原则
      若经协商,发包人愿意就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应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价格波动调整的区间范围,不得完全按照市场波动情况进行调整,否则相当于所有风险均有发包方承担,这也有悖于公平的原则。
     (6)确实无法达成共识
      若发承包双方就主要建筑材料涨价争议确实无法达成共识,建议提交仲裁解决,用法律进行处理。
      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已成为常态,发承包方在招标或投标中均应充分考虑这一变量。发包方在设定合同时要根据建材市场价格趋势有一定的预判,对价格波动比较敏感的材料设置调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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